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,骗取保险金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法律依据:《刑法》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,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,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,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,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侵占罪的规定定罪处罚,对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数额巨大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没收财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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